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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报销不可只凭一张发票!!!重要的话说三遍!

作者:江瑞财税瑞哥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5-21 00:03:51 来源:江瑞财税

注意了!报销不可只凭一张发票!!!重要的话说三遍!


重要提醒!会计人员注意了!各位老板、股东、合伙人注意了!费用报销不能只凭一张发票!且看武汉某公司被查的案例。江瑞(北京)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政策研究员提醒您:远离风险,不要做背锅侠!

一、费用报销能不能只凭一张发票

有人就说了,怎么不能?我们一直就是这么干的!一直这么干的,可不是什么理由。一直这么干的,说明一直是有问题的!

请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税一稽罚[2019]69**7号,

重点看:

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

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016年: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3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广州**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财务负责人已确认该笔费用为虚假的协议,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认定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的协议,该笔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1、处增值税涉税罚款553.00元。2、处企业所得税涉税罚款6603.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156.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看到了吧,马上行动起来,检查一下自己公司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性,如果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还是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二、如何规避风险?如何正确合理合法处理企业会计事项?

法规、政策是红线,不可逾越,万事在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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